[研究生管理]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生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所研究生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旨在加强我所研究生教育管理,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我所研究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所科研处和研究生导师共同负责研究生管理工作。科研处负责研究生的综合管理工作,研究生导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切实承担起研究生在所内教学和课题研究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培养质量,提升创新能力;坚持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爱国爱所,团结互助,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院所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在籍研究生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科研处指派专人负责研究生的日常培养与归口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到研究生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研究所、研究生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二)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回所研究生应当于开学后两周内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如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取消本学期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在此期间研究所不予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第二节学习与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听取学习指导小组的意见,按时上报培养计划;并按照培养计划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学习、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活动和论文答辩等环节。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须经导师同意,书面上报科研处。未按时完成培养任务,取消当年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开题报告应由至少5名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评审,其中院外专家至少1名。研究生中期考核应由至少5名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评审,其中院外专家至少1名。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应由至少5名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评审,其中院外专家至少2名。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应由至少7名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评审,其中院外专家至少3名。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应完成全部课程学习,未完成或学分未修够的,不能参加中期考核。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须进行论文检测,没有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同学,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跨校选修课程,须经指导教师同意,上报研究所和研究生院备案。考试结束后,研究生需将加盖公章的考试成绩单、试卷复印件等送交科研处,审核合格后上报研究生院登记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础课学习期间除遵守研究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外,还应做到:
(一)每月至少向导师汇报一次学习情况;
(二)选修课程应征得导师同意;
(三)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时完成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回所做论文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研究所和课题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故不来实验室,且不向导师请假者,给予严厉批评教育,记录在学年鉴定中,情节严重者,研究所可建议退学;
(二)在导师指导下,做好开题报告,由导师签字后报研究所审核、备案;
(三)根据培养方向,结合导师科研课题,确定论文题目,开展论文研究,完成计划任务,并且每月主动向导师汇报进展情况。应按要求做好原始实验记录,并接受导师、研究所、研究生院定期检查。
(四)根据研究生院中期考核的相关规定,接受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论文进展在内的全面考核;
(五)研究生应主动参加所内外组织的学术报告会,提高自身学术水平。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应至少有1次在学术报告会做报告的经历。
(六)严禁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
(七)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科研保密要求,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科研项目信息。
(八)研究生在读期间,单位公派出国(境)超过三个月,必须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拟自费出国留学的,需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研究所举办的各项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在录取完成后,学生一般不允许变更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
(二)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原专业,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检查证明;
(三)经认定学生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我所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一)已经进入毕业年级者;
(二)申请跨学科门类转学者;
(三)招生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者;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五)应予以退学者。
第四节 休学、复学、延期与退学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可以申请休学,如疾病、生育、一个学期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休学由学生提出,经导师同意后报科研处。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研究所不对其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二十条 复学需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所科研处,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或导师可根据学生论文科研进展情况提出延期建议,报科研处审核。
(一)不能按时完成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论文答辩者;
(二)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者。
第二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所可建议退学: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未请假离开实验室连续两周,且无正当事由者;
申请复学或请假期满后,逾期两周不来实验室者;
超过规定的注册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国未按期回国,且无正当理由者;
因身体等其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我所接收外国留学生来所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以及短期进修。
第二十四条 每年6月份制定下一年度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导师根据研究需要,自愿报名招生。没有申报招生计划的导师,原则上不安排招生。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或其他全额奖学金者,无需导师和学生支付学费,生活津贴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原则上导师可以不再支付回所后的科研津贴。获得半奖或自费的外国留学生,如北京市政府奖学金生、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无需导师和学生支付学费,食宿费由学生自理,科研津贴导师可参照本所中国研究生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的外国留学生需按时持报到证到研究生院报到。回所后,应在开学两周内来所科研处未报到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入学。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入学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导师。外国留学生需完成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的学习。导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学生选修研究生院开设的课程,也可自主开设适合的选修课,课程内容需报所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需按时完成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活动、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相关要求参照国内研究生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毕业答辩前需至少发表一篇与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应每月主动向导师汇报进展情况。应按要求做好原始实验记录,并接受导师、研究所、研究生院定期抽查。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科研保密要求,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科研项目信息,不得私自带走科研材料。
第三十条 留学生原则上不延期学习,但由于科研进展原因,学生或导师可提出延期申请,报科研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来所后,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研究所和课题的规章制度。严格请假制度,如需离京、离开中国必须向导师请假,并报研究所备案,回所后需及时销假。外国留学生原则上不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如确需安排,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研究所可建议退学:
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研究所规章制定者;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未请假离开实验室连续两周,且无正当事由者;
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报到,且无正当事由者;
请假期满后,逾期两周不来实验室者;
因公出国(境)逾期未归,且无正当理由者;
因身体等其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四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两类学籍不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的在读研究生:一是指其他院校到我所从事客座研究,进行联合培养的在读学生;二是指由我所研究人员作为其他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而招收的在读研究生。
同时,我所接收其他院校来所短期实习的在读学生,包括本科学生、专科学生。
第三十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所手续:
(一)必须持有学校或院(系)同意来所的信函;
(二)填写作科所联合培养学生登记表,附学生证复印件;
(三)课题组需与校方、联合培养学生签订三方培养协议书,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实习生来所手续:
必须持有学校或院(系)同意来所的信函、学生证;
(二)课题组需与校方、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书,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未在所科研处备案的客座学生和实习生,研究所不予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实习生不转户口、人事档案;医疗费及国家有关研究生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导师参考有关规定提供在所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实验经费,并协助解决宿舍。
第三十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需要在我所完成课程学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者,应遵守我单位相关考核规定,考核结果应同时在我所和学生学籍所在单位备案。
第三十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实习生在我所学习期间,应主动向导师汇报学习、科研进展,按要求做好原始实验记录;积极参加学术报告会;积极参加研究所组织的学生活动;在读期间,公派出国(境)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实习生违反下列条款中任何一款,本所有权解除联合培养协议,当事人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严重违反研究所和课题规章制度;
连续两周不来实验室,且无正当理由者;
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且无正当理由者;
拟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事出国(境)者;
在所期间发生重大实验事故或发生严重影响研究工作的事件
故意破坏所实验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相关科研项目信息外露
第五章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取得成果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论文是指研究生入学后至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正式发表或已被录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论文,文献综述类不计入。
第四十二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要求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硕博连读研究生要求发表1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论文发表的期刊须在“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选核心期刊目录”内;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要求发表1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论文发表的期刊须在“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选核心期刊目录”内,或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累计中文影响因子2.0以上。发表在影响因子3.0以上的SCI、EI、SSCI源刊物的学术论文,同等贡献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客座研究生的文章发表按照其学籍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论文必须经导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投稿,论文版面费由导师课题承担,否则费用自理。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在所学习期间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归本所,但允许将实验结果用于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经整理在有关期刊、书籍正式发表或出版时,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论文第一完成单位为本所,论文要标注课题名称和编号;客座研究生发表文章的署名问题,可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按要求向科研处提交已发表论文的复印件,或论文录用证明及论文全文,或经批准的延期发表学术论文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发表论文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和一稿多投行为,经核实后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所区秩序与业余活动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所有学生均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所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所区正常工作学习与生活秩序,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所内进行违法乱纪活动。
第四十九条鼓励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不得影响研究所正常的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在籍研究生、客座研究生、外国留学生需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请假5天内,应由导师批准后报所科研处备案;请假两周及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后报所科研处审核。原则上,应由请假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不能按期返校者,应提前申请续假。未获得批准,应按原定时间返校;获得批准,应按续假时间按时返校,逾期未归者,按《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五十一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我所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形式主要有:通报表扬、发给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二条 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所,且初试排名第一的硕士生、博士生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
第五十三条 我所导师招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获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的,奖励导师20000元,奖励作者20000元;获中国农科院优秀博士论文的,奖励导师5000元,奖励作者5000元;获中国农科院优秀硕士论文的,奖励导师1500元,奖励作者1500元。同一论文,按高限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于获得研究生院以及研究所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中期考核优秀、课程学习优秀等奖励的同学,以及在学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研究所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实行不低于研究生院规定的最低标准,上不封顶的原则。对于科研进展表现突出的同学,导师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获得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教师奖的老师,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五十七条每年毕业生学位论文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每个学生有两次免费检测机会,检测三次以上需学生自费。检测不达标,不允许答辩。
第五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停止导师招生资格1年,情节严重者,可建议研究生院撤销导师资格:
(一)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和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所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2015年10月9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