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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学位委员会]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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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对研究生教育的领导和组织管理

工作,促进我所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农科院第七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要求,设立作物科学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所履行与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

相关职责的专门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所学术委员会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13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

1-2人,主要是由本单位研究员、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导师担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研究所所长担任。研究所研究

生工作主管副所长、中国农业科学院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其他组成人员经所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无力承担学位评定委

员会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

第六条     科研处是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

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提出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型;

(二)      审查本所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

员名单;

(三)      提出因违反规定而建议撤销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      指导和督促研究生导师对学生的指导;

(五)      培养和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六)      推荐博士生和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名单;

(七)      组织、协调学位授权点申报、评估及其他有关事宜;

(八)      研究和处理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八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统一部署,

定期召开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

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决定或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有效。表决结果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章       

第十条     本章程自20136月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研究所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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