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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30号)

发布时间: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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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以来,根据党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部署开展了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梳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情况,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的党员(以下简称失联党员)进行摸排查找,与绝大多数失联党员取得了联系。通过组织关系排查,广大党员党的意识得到增强,基层党组织党员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党组)管党责任进一步落实。为做好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做好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坚持党员标准,立足教育提高,区别不同情形,稳妥有序进行。 继续查找联系。坚持应查尽查、全员覆盖,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拓宽查找渠道,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想方设法与失联党员取得联系,最大限度减少失联党员数量。 注重教育帮助。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引导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正视存在问题,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回归到党的组织中来。 严格日常管理。跟进落实党员管理措施,认真做好关爱服务工作,督促党员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监督,防止再次失联。 稳妥慎重处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分析党员失联原因、失联期间表现和本人态度,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处置,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纳入党组织管理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落实到一个党支部,纳入党组织管理。 掌握党员失联期间表现。要采取由党员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向党员工作过的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函询其表现,到纪检、公安机关了解其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等办法,调查了解党员失联期间的表现。 对主要由客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本人能够正确认识失联问题,愿意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谈话教育,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报基层党委审批后,纳入党组织正常管理。 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因工作单位、居住地变动等需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转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经核实确认党员身份的,转出单位党组织要重新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督促其及时办理转入手续;接收单位党组织要将其及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人为设置组织关系转接门槛,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对出国(境)留学、工作或居住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为其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对尚在预备期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当延长预备期半年至一年;对超过预备期的,视情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三、严肃组织处置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教育为先、个案处理,认真做好组织处置工作。 限期改正。对因党性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等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取得联系后本人能正确认识错误并愿意改正的党员,给予限期改正处置。 进行出党处置。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出党处置:(1)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2)对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3)对为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4)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严格组织处置程序。对党员给予组织处置,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核实情况。党支部对党员失联期间表现和现实表现进行了解,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本人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基层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4)上报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5)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 对提出退党的,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予以批准并除名,报基层党委备案。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四、严格党籍管理

  对仍未取得联系的党员和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党员,应当从严从实,审慎对待,采取相应的党籍管理措施。 停止党籍。对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基层党委审批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基层党委审查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经多方查找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基层党委审批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待取得联系后,根据其失联原因、表现情况等,按照相关规定恢复组织生活或给予组织处置。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的正式党员,按党内有关规定,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按党内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各级党组织要把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和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专题研究,进行部署安排。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出现偏差。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党组)组织部汇总建立失联党员中尚未取得联系的党员名册,本着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认真查找失联党员,稳妥做好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 要突出重点领域,对高校、人才服务机构、非公有制企业、街道社区等失联党员多的地方和单位,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找。基层党委和党支部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做好查找记录和党员失联期间表现情况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处置要全程纪实、一人一档。失联党员所在党支部已不存在的,由其上级党组织负责相关工作。对不认真查找联系、不严格规范管理、不及时作出处置的,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要准确把握组织处置政策,严格履行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防止宽严失当,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组织处置工作不宣传报道,相关数据不得公布,加强网络舆情监控,防止炒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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